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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5修订)

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7号)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已由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5年5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2005年5月27日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1992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和防治水害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长期稳定的投入机制和水资源开发补偿机制,搞好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水市场机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保护和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保护和珍惜水资源的意识,建立节水型社会,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州、设区的市(以下称市)、县(市、区)(以下称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建设、国土资源、林业、农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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