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环境保护责任目标分解细则
一、地表水环境质量
(一)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依据环境监测部门每月的地表水责任目标断面水质监测数据进行考核。每次监测水质浓度超过目标值0.5倍(含0.5倍)以上,按2次不达标计;当上游断面水质超标时,采用剔除其影响后对下游断面水质进行考核。地表水环境质量达标率计算公式如下:
断面水质达标次数
Σ--------------------
全年断面总监测次数
地表水环境质量达标率(%)=--------------------------×100%
断面个数
(二)计分方法
本项满分20分。完成目标达标率得满分,达标率每降低10个百分点扣3分,直至扣完。
(三)操作解释
目标断面考核的监测数据以人工监测数据为主,逐步向自动站监测数据过渡,全年检测总次数按24次(每半月一次)计算,加密检测期以每月监测平均值作为本月考核依据。考核指标为化学需氧量(COD), 2007年以前氨氮指标作为参考指标。
二、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一)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指城市市区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得的水量中,其地表水水质达到《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和地下水水质达到《地下水水质标准》(GB/T14843— 93)Ⅲ类的数量占取水总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如下:
全市饮用水源地取水水质达标量之和
达标率(%)=------------------------------------×100%
全市饮用水源地取水量之和
(二)计分方法
本项满分8分。达标率大于等于92%时得8分,大于等于85%时得6分,大于 80%时得4分,小于等于80%得0分。
(三)操作解释
以环境监测部门监测的数据进行评定。
三、城市空气环境质量考核
(一)计分方法
本项满分10分。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二级标准的优良天数达到或超过环境保护目标确定的优良天数得满分,每减少10天扣 2分,扣完为止。
(二)操作解释
以环境监测部门监测的数据进行评定。
四、工业企业达标排放情况
本项满分3分。一年内各级环保部门历次检查、抽查、监测每发现一家超标排放企业扣0.5分,扣完为止。
五、“十五”计划项目完成情况
(一)指标定义
“十五”计划项目完成情况,是指《河南省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省辖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省辖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河南二氧化硫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中要求建成投入运行项目的完成情况。如果排污企业破产倒闭且不再排污,则在考核该省辖市政府目标完成情况时,可以视为该企业原计划的治污项目已经完成。淮河流域工业项目以新修订项目为准。
(二)计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