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林木、林地和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应当依法明确。自然保护区的性质和范围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的需报原批准机构批准。已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不再重复批建风景名胜区或其他管理机构。自然保护区的国有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不得流转。
三、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队伍建设
6.已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当地政府要确定相应的管理机构,明确职责,落实人员和经费。单位建制应以满足自然保护区资源保护、科研监测及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需要为准则。
7.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重视人才的引进、培养和使用,逐步提高技术人员的比重,加强培训,全面提高保护区管理人员的素质。
四、加快自然保护区基本建设步伐
8.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加快基础设施建设。要逐步配备办公设备,完善保护区管护站、管护点建设,保障管护人员生活需要;配置必要的巡护、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资源监测、科学研究装备,以满足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需要。
9.加强自然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管理。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对建设项目严格管理。工程项目建设要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实行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责任追究制、政府采购制等管理制度。各级财政、审计、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建设资金的审计、检查和稽查工作,加大资金监管力度,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涉及自然保护区的重大建设项目,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制定恢复补救方案和经济补偿措施,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五、依法保护自然保护区资源
10.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河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细则》(豫政文[1992]107号)等法律法规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5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04]100号)等文件,对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湿地、林地、林木和野生动植物等资源认真行使管理职责,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加强保护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