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其行政职能,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建筑节能工作中涉及的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房屋销售核准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凡属财政补贴或拨款的建筑应率先全部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政府机构要率先实行办公和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对公共建筑和民用建筑达不到节能要求的,不予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不准进行施工、验收备案、销售和使用。对不执行或擅自降低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单位,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部长令76号)和《关于
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建科[2005]55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六)强化新型墙材和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的管理。各地财政拨款或补贴的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共建筑、经济适用房、示范建筑小区和国家投资的生产性项目等,都要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节能设计标准。各级建设、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纳入立项、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以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各个环节,实行闭合式监督管理,促进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墙改管理部门要对新型墙体材料实行确认制度,确保产品及工程质量。对涉及人身健康的墙体材料,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范畴,未经认证不得销售使用。对禁止生产使用实心黏土砖后继续使用实心黏土砖的建设单位和开发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无照生产经营、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质量不合格产品的,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
(七)加强新型墙材专项基金的征管工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除国务院、财政部和省政府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征收对象,严禁借招商引资、建设新区等名义减免专项基金,违者由上级财政和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各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按月足额向上级财政部门解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逾期不缴的,由上级财政部门在办理结算时扣缴入库。
(八)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省、市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投资、税收、价格等经济政策的引导和调控作用,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的发展。省、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在安排使用预算内基建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工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时,要加大对开发技术含量高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支持力度,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财政、税务部门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发改环资[2004]73号和财税[2001]198号等文件规定,认真落实好国家扶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加强对砖瓦窑(厂)的税收管理,依法征税。发展改革、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城镇供热收费体制改革,为推广节能建筑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