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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

  (二)积极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新型墙体生产比例和建筑应用比例力争达到国家规定目标。
  (三)提高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执行率。除已率先执行省定居住建筑节能65%标准的郑州、开封、洛阳、鹤壁等市外,其他省辖市自2006年7月1日、各县(市)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65%的新标准。从2006年1月1日起,全省城镇新建公共建筑开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三、采取措施,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
  (一)制定完善有关法规。依据国家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的有关法规,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尽快制定《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河南省推广节能建筑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流通和应用的监督管理。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完善相关法规的实施细则,依法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
  (二)加强标准体系建设。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工程应用和节能建筑的技术标准,进一步提高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标准水平,建立节能建筑设计、施工、验收的标准化体系。省、市负责墙体材料改革(以下简称墙改)的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新型墙体材料标准实施和应用技术培训,确保标准的贯彻执行。
  (三)继续加强对黏土砖生产用地的监督管理。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省、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严格控制黏土砖生产企业取土范围和规模。新建砖瓦窑(厂)的取土用地,应利用荒丘、荒坡、荒地和高岗薄地,严禁占用耕地建窑或擅自在耕地上取土。对非法占用耕地毁土建窑的,要依法关闭拆除;有合法手续的,但未按规定范围和取土深度取土的,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或以各种理由规避、拖延复垦义务的,要坚决予以关闭,依法注销其土地使用证和采矿许可证;对借临时用地之名,实际违法占地的黏土砖生产企业要坚决制止;无土可取的黏土砖瓦窑(厂)必须关闭,拆窑复耕,其实心黏土砖生产设备不得异地转移。禁止向新建、改建、扩建实心黏土砖生产项目供地,逐步限制向空心、多孔黏土制品生产企业供地,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四)严格对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监管。省国土资源、建设、发展改革等部门要抓紧制订全省清理整顿黏土砖窑(厂)工作方案,明确削减数量、控制目标和政策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清理整顿方案的总体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层层落实责任。对违规建设、取土、生产及污染环境的实心黏土砖的企业,国土资源、工商、税务、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联合行动,严厉查处,对拒不整改的坚决予以关闭。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环境执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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