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发展改革部门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应进一步突出旅游产业地位,加大对旅游产业资金投入和项目支持。
4.交通部门要将旅游公路纳入全区公路建设规划,围绕重点旅游景区开发搞好配套公路建设,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努力解决好以品牌旅游景区和项目为核心的旅游交通网络体系建设;铁路部门要增开旅游专列;航空部门要增开国内国际航空线路特别是东盟国家重点城市至广西的航空线,增开我区区内和广西至周边省区的航空支线。
5.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景观、完善城市功能和重点旅游县镇建设的指导,在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旅游开发方面应与旅游部门建立协调机制。
6.农业部门要充分利用农业资源,积极协助和鼓励发展乡村旅游和农业旅游示范点。
7.林业部门应加快森林生态旅游发展。
8.文化、民族、民政部门要加强对重点文物单位、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重点烈士陵园、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修缮,组织革命历史、民俗风情题材文艺和文学创作,指导组织与旅游相关的文艺演出活动,组织落实相关旅游项目计划,深入挖掘我区特色民族文化和革命历史文化,并与旅游开发有机结合。
9.环保部门要加强旅游资源开发活动的环保监督,对重点特色旅游景区周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景观破坏的建设项目要从严审批。
10.医疗卫生部门要与旅游部门联合建立旅游紧急救援系统,加强对旅游活动中传染病的监控和应急处理能力建设。
11.水利水运部门要搞好江河、湖泊水上旅游安全管理,加快建设水利风景区。
12.海关、边防、外事、口岸部门要积极支持边境跨国旅游,简化跨国旅游手续。
13.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旅游的投入,逐步建立以财政性资金为引导的投入机制,金融部门要为旅游开发建设提供贷款支持和融资服务。
14.科教部门要积极推进科技新成果在旅游发展中的应用,大力扶持组建桂林旅游学院。
15.国土、海洋部门要协调好旅游发展与其他海洋产业的功能关系,切实保护珍稀海洋生物旅游资源,处理好旅游开发与土地利用的关系,对特殊的地貌、海洋景观集中区要积极申报世界或国家地质公园和国家海洋类自然保护区。
16.扶贫部门应通过扶持旅游开发加快贫困地区的脱贫致富步伐。
17.政法部门要配合搞好旅游市场秩序整顿,营造良好旅游环境,保护旅游经营者和游客的合法权益。法制部门应积极推进旅游产业的法制化建设,加强旅游立法,完善旅游法规,规范旅游行为,为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18.安监部门要指导抓好旅游活动各环节的安全工作。
(三)进一步强化政府主导型旅游产业发展战略的实施。
1.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旅游产业发展在规划、政策、管理、旅游大环境、建立投融资平台和各部门联动、各旅游生产力要素整合、全社会支持等方面的主导作用。
2.要打破部门和条块分割,形成合力,共同发展大旅游,开拓大市场,培育大产业,整体推进旅游产业的快速发展。
3.各地级市和重点旅游县要设立并完善旅游产业发展协调领导机构,有效的指导、组织、协调旅游产业发展中的一系列重大问题。
(四)完善投融资体制,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贯彻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善投资软环境,扩大对外开放的各项决定,广开渠道,培育多元化投资主体,构建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加大旅游项目招商引资力度。集中筛选和包装一批特色旅游项目,重点对外推介招商。建立项目协调服务机制,实施鼓励旅游项目投资的优惠政策。对于符合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指导目录的重大旅游项目和有利于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基础设施项目要积极鼓励外商进行投资;支持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实体投资经营旅游项目。
(五)创新和完善旅游管理体制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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