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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建立健全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长效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立“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长效机制,是建立农村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的需要。“村村通”广播电视是农村广播电视工作的基础,“村村通”广播电视的管理是农村广播电视管理的重点。随着“村村通”广播电视长期有效运行管理体制和保障机制的建立,也就能构建起农村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的框架。因此,要借助于新一轮“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建设,结合“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长效机制的建立,积极推进建立和完善农村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政治性原则。坚持广播电视网络的政治属性,确保政令畅通和广播电视的安全播出。
  (二)整体性原则。从全局出发,按照“全程全网”的要求,建立起适应全区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运营,自治区、市、县、乡、村5级贯通的高效运行的广播电视网络体系。
  (三)规范性原则。严格执行国办发[2004]60号和桂政办发[2004]169号文件的规定,全区在基本原则、基本做法、基本要求上要统一规范,不能各行其是。
  三、工作目标
  政令畅通,安全播出;体制创新,垂直管理;机构健全,人员落实;管理规范、长效运行。
  四、资源管理
  (一)根据桂政办发[2004]169号文件规定,“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建设投资所形成的资产,国家补助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拨款的,归属自治区广播电视网络公司,各市、县配套的,归属市、县广播电视网络分公司,分别由自治区网络公司和市、县网络分公司负责管理和维护。
  (二)原由各级政府部门投资建设及网络自身滚动形成的乡镇广播电视网络资产,视情况可给予适当补偿,从乡镇文化广播电视站剥离出来,上划市、县广播电视部门,委托市、县广播电视网络分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凡是与市、县网络分公司联网的,取消播出前端。
  (三)对未按规定程序报经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部门批准的原私人建立和经营的农村广播电视网络,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2004年第32号),按照有利于统一管理和发展的原则,收回经营管理权,纳入市、县网络分公司统一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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