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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原则,继续改革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确保乡镇正常经费支出需要。继续完善自治区对下财政管理体制,积极开展“乡财县管乡用”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建立自治区对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奖励办法,引入激励约束机制,引导市、县两级政府将财力向财政困难的乡镇倾斜,鼓励县乡增收节支、精简机构和人员等。完善公共财政制度,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新增财政支出和固定资产投资要重点向农村倾斜,加大农村教育、道路、供水、卫生、文化事业的投入。积极稳妥地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建立健全农村医疗救助制度,逐步改善农村卫生医疗条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为做好农村综合改革试点,积累改革经验,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北流市、德保县、柳城县、龙州县和龙胜各族自治县进行农村综合改革试点。试点县 (市)要把此项工作作为本地区农村工作的一件大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全面负责,制定方案,精心实施。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指导,总结经验,及时推广。
  四、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切实做好乡村债务的核实和化解工作
  要采取切实措施,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各地一律不得给乡镇下达招商引资指标,乡镇政府一律不得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一律不得举债搞建设。建立健全新债责任追究和乡村干部离任债务审计制度。对违反规定发生新债的乡村,必须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历史上形成的乡村债务,要以县为单位,抓紧进行登记核实,摸清底数,加强审计,明确责任,分类登记,逐步化解 (乡镇债务化解工作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村级债务化解工作由自治区农业厅负责)。加强债权管理,积极进行清理回收。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责任,积极开展乡村债务化解试点,树立减债政绩观,坚决克服畏难情绪和等靠思想。要把制止新债、化解旧债作为考核乡镇干部任期目标和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五、以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为重点,探索建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投入新机制
  自治区财政将进一步调整支出结构,建立农村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补助专项资金,对农民兴修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给予适当补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搞好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责任,取消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后,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开展农田水利建设和兴办其他农村公益事业的新机制、新办法。严格区分加重农民负担与农民自愿投工投劳改善自己生产生活条件的政策界限,进一步完善村内“一事一议”制度,在实行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前提下,本着自愿互利、注重实效、控制标准、严格规范的原则,引导农民开展直接受益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公益事业。积极探索政府资助的激励机制和奖励办法,鼓励农民积极参加“一事一议”兴办农村公益事业。同时,要加强对“一事一议”制度的监管,严防借“一事一议”加重农民负担。农业、水利、扶贫等部门要抓紧研究建立新的农村小型农田水利等生产公益事业投入机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农民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投入的责任和义务,切实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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