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本单位公用房和宿舍修缮、装饰工程;
(3)集中供暖、供热、供气工程;
(4)市政建设工程:市政道路工程,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5)环保、园林、绿化工程;
(6)水利、防洪工程:河道疏浚工程,大坝、水库、闸门、泄洪工程,农田水利工程,江河、湖泊治理工程;
(7)交通运输工程:机场、航空工程,港口工程,铁路工程,公路、桥梁、涵洞;
(8)其他工程:油气工程,电力工程,电信工程,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3.服务类
(1)会议接待;
(2)印刷;
(3)办公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开发、设计及维护;
(4)新建工程项目的设计、监理等服务。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的范畴。具体的采购限额标准如下:
(一) 货物类
自治区级:单项金额在5千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低于5千元但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货物。
市级:单项金额在3千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低于3千元但批量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货物。
(二)工程类(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
自治区级: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市级: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三) 服务类
自治区级:单项金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在1万元以下但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服务。
市级:单项金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在1万元以下但批量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服务。
以上单项采购项目是指单个采购品目或预算专项,由财政安排的专项采购,以预算资金为准;配套资金项目以项目总投资为准。批量采购项目按本年度本部门、本系统的采购总量为准。
复合采购项目,即一个采购项目中既含有货物又含有工程或服务的采购项目,按照采购资金比重最大的项目确定其属性。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公开招标的具体数额标准为:10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货物;5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服务;2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