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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专用类的政府采购项目,如果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可以委托经自治区财政厅认定具有政府采购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或者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有特殊要求需要自行采购的,必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五、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项目可由采购人按《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实行分散采购,也可以委托经自治区财政厅认定具有政府采购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或者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六、实行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的政府采购活动,都必须按《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组织实施。

  采购人不具备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十二条规定自行招标采购条件的,必须委托经自治区财政厅认定具有政府采购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或者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七、凡是达到本《目录及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一律实行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八、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逐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基础上,依照本《目录及标准》调整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以及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九、本《目录及标准》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十、各地、各部门对《目录及标准》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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