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200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
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桂政发〔2005〕48号)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明确我区2006年的政府采购范围,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
《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发育程度、政府采购技术条件及规范化程度的实际情况,现公布我区《2006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财政性资金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必须依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二、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受理有关政府采购的投诉。
三、采购人在编制部门预算时,要根据本《目录及标准》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计划执行。
对不按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部门,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财政部门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采购人没有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的,采购代理机构不能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不准代理其政府采购事宜。
四、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含通用类、专用类)的政府采购项目,已经依法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地方,按照有关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没有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地方,委托经自治区财政厅认定具有政府采购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