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五)增进国内外对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促进文化交流与合作,为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及其可持续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五条 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的申报评定工作由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办理。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与各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组织相互配合、协调工作。
  第六条 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的申报项目,应是我区具有突出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具有典型意义;或在历史、艺术、民族学、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及文学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具体评审标准如下:
  (一)具有展现广西各民族文化创造力的突出价值;
  (二)扎根于相关社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
  (三)具有促进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
  (四)出色地运用传统工艺和技能,体现出较高的水平;
  (五)具有见证广西各民族活的文化传统的独特价值;
  (六)对维系广西各民族的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的危险。
  第七条 申报项目须提出切实可行的十年保护计划,并承诺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进行切实保护。这些措施主要包括:
  (一)建档: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
  (二)保存: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有关机构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
  (三)传承: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能够继续作为活的文化传统在相关社区尤其是青少年当中得到继承和发扬;
  (四)传播:利用节日活动、展览、观摩、培训、专业性研讨等形式,通过大众传媒和互联网的宣传,加深公众对该项遗产的了解和认识,促进社会共享;
  (五)保护: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以保证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传承和发展,保护该项遗产的传承人(团体)对其世代相传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所享有的权益,尤其要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