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桂政发[2005]47号 2005年9月9日)
第一条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的申报和评定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二十二条“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 (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
第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分为两类:(1)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2)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
(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表演艺术;
(三)民俗活动、礼仪、节庆;
(四)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
(五)传统手工艺技能;
(六)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第四条 建立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的目的是:
(一)推动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
(二)加强广西各民族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认同,提高对广西民族文化整体性和历史连续性的认识;
(三)尊重和彰显有关社区、群体及个人对民族文化的贡献,展示广西人文传统的丰富性;
(四)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文化教育科研机构、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