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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行评审,提出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推荐项目,提交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六条 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通过媒体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推荐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15天。
  第十七条 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入选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名单,经厅际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每两年批准并公布一次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
  第十九条 对列入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的项目,各级政府要给予相应支持。同时,申报主体必须履行其保护计划中的各项承诺,按年度向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实施保护工作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 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列入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的项目进行评估、检查和监督,对未履行保护承诺、出现问题的,视不同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除名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委、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宗教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 二00五年九月九日)

  为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扶持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的保护工作的精神,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建立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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