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四)传播:利用节日活动、展览、观摩、培训、专业性研讨等形式,通过大众传媒和互联网的宣传,加深公众对该项遗产的了解和认识,促进社会共享;
  (五)保护: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以保证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传承和发展,保护该项遗产的传承人(团体)对其世代相传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所享有的权益,尤其要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
  第八条 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可向所在行政区域文化行政部门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项目的申请,由受理的文化行政部门逐级上报。申报主体为非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申报主体应获得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授权。
  第九条 地级市文化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申报项目进行汇总、筛选,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向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报。自治区直属单位可直接向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报。
  第十条 申报者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对申报项目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
  (二)项目申报书:对申报项目的历史、现状、价值和濒危状况等进行说明;
  (三)保护计划:对未来十年的保护目标、措施、步骤和管理机制等进行说明;
  (四)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材料。
  第十一条 传承于不同地区并为不同社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可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各方须提交同意联合申报的协议书。
  第十二条 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由自治区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承担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的评审和专业咨询。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自治区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应坚持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