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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2.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
  3.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九月九日

  附件1
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的申报和评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十二条“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 (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
  第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分为两类:(1)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2)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
  (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表演艺术;
  (三)民俗活动、礼仪、节庆;
  (四)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
  (五)传统手工艺技能;
  (六)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第四条 建立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的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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