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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桂政发[2005]4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扶持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保护工作的精神,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培育具有广西特色的民族文化,建设“文化广西”,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广西是一个有壮、汉、瑶、苗、侗、仫佬、毛南、回、京、彝、水、仡佬等12个世居民族,另有25个其他少数民族成分的自治区,各民族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中形成了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关系,创造了丰富多彩、特色鲜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我区各族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的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智慧与文明的结晶,是连结民族情感的纽带和维系国家统一的基础。保护和利用好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自治区党委、政府历来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为此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增强,经济和社会的急剧变迁,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保护和发展遇到很多新的情况和问题,面临着严峻形势。一些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大量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境外,随意滥用、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刻不容缓,必须以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为抓手,深入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 18号),全面推动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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