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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

  停产整改方案应确定整顿项目、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落实整改责任人、资金,还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及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等内容。
  停产整改方案按分级监管原则,由安监部门批准,报煤监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应当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是否按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实施监管监察,对明停暗开、日停夜开、假整顿真生产等非法生产行为进行日常监管、“三项监察”。

第五章 责令停产整顿矿井恢复生产程序

  第十九条 被责令停产整顿矿井整改完成后,煤矿企业要按照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自检符合标准后方可向分级监管的安监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申请。
  申请报告应包扩整改内容、项目、自检结果、附表,并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签署企业验收意见。
  第二十条 安监部门接到煤矿提出恢复生产的申请之日起,会同国土、煤监、煤炭、工商、公安、供电等部门在60日内进行现场联合验收。
  验收合格的,由组织验收的安监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煤监机构审核同意后,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
  验收不合格的,由组织验收的安监部门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第二十一条 煤监分局(局)接到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对停产整顿煤矿联合验收邀请后,应当根据“三项监察”计划和其他工作安排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 安监部门、煤监分局(局)对责令停产整顿矿井验收审核按标准执行,验收办法由安监部门制定,审核办法由各煤监分局(局)制定。
  第二十三条 凡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经安监部门验收合格、煤监分局(局)审核同意、同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的,煤矿出具上述手续证明后,由组织验收的安监部门通知颁发证照的部门发还证照,各煤监分局(局)按规定发还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安监部门发还矿长资格证。发还证照后,煤矿方可按程序恢复生产。
  煤矿恢复生产要制定恢复生产方案、职工培训方案和安全措施,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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