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市人民政府上报资源整合关闭压减30%矿井名单中列为关闭矿井、被整合矿井、进行资源整合但资源整合压减矿井不明确的,其安全生产许可申请一律不予受理。
六、从2005年12月1日起国家确定的我省36个重点产煤县生产能力小于9万吨/年(煤炭生产许可证载明或省煤炭局已批准的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矿井,一律不予受理安全生产许可申请和办理延期、变更手续。
七、从2005年12月1日起矿井扩大生产能力必须按《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开办煤矿和矿井改扩建审批的通知》(晋政办发〔2002〕49号)规定进行建设项目审批,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不允许通过核定生产能力扩大其矿井生产能力。
八、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载明生产能力的变更,按单项工程项目分别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按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能力变更。
九、从2006年开始,国土资源部门按煤炭资源储量检测核查结果、生产能力、回收率等因素合理确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随之煤监机构进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
十、已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在生产过程发生伤亡事故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变更的,执行《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8号)第
20条规定,重新进行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提供十五种资料;凡未发生事故的煤矿按第
22条规定执行,由煤监分局提供四项监察意见后可以提出延期申请。
十一、已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要按省安监局、山西煤监局制定的《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的规定进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