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执法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和交流监察监管信息制度由各煤监分局(局)商各市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各煤监分局(局)要在各市安监部门执法计划和日常监管的基础上制定重点、专项、定期监察执法计划,并报山西煤监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 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调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关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调查处理和奖励按山西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煤矿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表、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监管监察执法情况表、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责令停产整顿矿井申请恢复生产联合验收表、责令停产整顿矿井申请恢复生产联合验收审核审批表式样,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责令停产整顿矿井申请恢复生产联合验收和审核标准由山西煤监局制定。
第三十六条 2005年第四季度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告的截止日期为2006年1月6日。以后每季度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告的截止日期为季后第一个月第一个周末。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省安监局、山西煤监局负责解释。
关于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工作有关规定
(山西煤监局 2005年12月)
我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工作已近尾声,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针对当前实际情况,现就全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现已投入生产的煤矿提出安全生产许可申请并受理的最后时限截止2005年12月31日。
二、2005年12月31日前未提出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申请未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煤矿一律吊销证照,实施关闭。
三、2005年12月1日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可按省煤炭局批准的矿井核定生产能力提出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符合煤矿安全生产许可、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规定的,按批准的矿井核定生产能力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按批准的矿井核定生产能力审查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的煤矿,不予发证;不能降低批准的矿井核定生产能力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载明生产能力不一致的矿井,2006年根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重新审查安全生产条件,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未换发之前,必须按安全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否则视同存在超能力生产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按《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