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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摸底调查意见的通知

  被调查人签字
  调查员签字
  街道(乡、镇)(盖章)

  备注:1.请在有选项指标的“□”内填写相应序号。家庭情况一栏按实际情况在“□”划“√”确定。
  2.有建筑面积的,按照实际建筑面积填写;无建筑面积的,建筑面积按使用面积乘以1.33换算。
  3.有使用面积的,按照实际使用面积填写;无使用面积的,使用面积按建筑面积除以1.33换算。
  4.人均建筑面积(人均使用面积)=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低保家庭人数。

重庆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表填表说明

  一、基本情况
  (一)户主姓名:指民政部门确认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下简称低保家庭)的户主。
  (二)工作单位:指低保家庭户主及成员的工作单位。
  (三)联系电话:指低保家庭的联系电话。
  (四)低保家庭人数:指民政部门确认的家庭中享受低保的人数。
  (五)户口所在地:以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为准。
  (六)家庭人均月收入:指民政部门核定的家庭人均月收入。
  (七)实际居住人数:指低保家庭中实际居住的人数。
  (八)三无人员:经民政等部门认定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人员。
  (九)称谓:指家庭享受低保其他成员与户主的关系。如“夫”、“妻”、“父”、“母”、“子”、“女”等,子女超过二人的,应写长次。
  二、住房情况
  (一)房屋座落:有住房的填写房屋地址,多处房屋需分别填写;无住房的填写现居住地址。
  (二)居住情况:
  房改房:指通过优惠售房、集资合作建房、资助购房取得房改住房产权的房屋;
  私房:指除房改房外,其他拥有所有权的房屋;
  承租私房:指承租拥有个人所有权的房屋;
  承租单位自管公房:与单位签订正式租赁契约、合同(含其他说明租赁关系的证明材料),由单位向个人出租的公有住房,包括与他人合租公房;
  承租房管部门直管公房:与房管部门签订正式租赁契约、合同(含其他说明租赁关系的证明材料),由房管部门向个人出租的公有住房,包括与他人合租公房;
  借住房屋:指与父母同住或借住亲属或朋友的房屋;
  自行搭建的临时房屋:指未经规划、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没有获得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证等批件而自行搭建并用于自住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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