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调查人签字
调查员签字
街道(乡、镇)(盖章)
备注:1.请在有选项指标的“□”内填写相应序号。家庭情况一栏按实际情况在“□”划“√”确定。
2.有建筑面积的,按照实际建筑面积填写;无建筑面积的,建筑面积按使用面积乘以1.33换算。
3.有使用面积的,按照实际使用面积填写;无使用面积的,使用面积按建筑面积除以1.33换算。
4.人均建筑面积(人均使用面积)=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低保家庭人数。
重庆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表填表说明
一、基本情况
(一)户主姓名:指民政部门确认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下简称低保家庭)的户主。
(二)工作单位:指低保家庭户主及成员的工作单位。
(三)联系电话:指低保家庭的联系电话。
(四)低保家庭人数:指民政部门确认的家庭中享受低保的人数。
(五)户口所在地:以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为准。
(六)家庭人均月收入:指民政部门核定的家庭人均月收入。
(七)实际居住人数:指低保家庭中实际居住的人数。
(八)三无人员:经民政等部门认定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人员。
(九)称谓:指家庭享受低保其他成员与户主的关系。如“夫”、“妻”、“父”、“母”、“子”、“女”等,子女超过二人的,应写长次。
二、住房情况
(一)房屋座落:有住房的填写房屋地址,多处房屋需分别填写;无住房的填写现居住地址。
(二)居住情况:
房改房:指通过优惠售房、集资合作建房、资助购房取得房改住房产权的房屋;
私房:指除房改房外,其他拥有所有权的房屋;
承租私房:指承租拥有个人所有权的房屋;
承租单位自管公房:与单位签订正式租赁契约、合同(含其他说明租赁关系的证明材料),由单位向个人出租的公有住房,包括与他人合租公房;
承租房管部门直管公房:与房管部门签订正式租赁契约、合同(含其他说明租赁关系的证明材料),由房管部门向个人出租的公有住房,包括与他人合租公房;
借住房屋:指与父母同住或借住亲属或朋友的房屋;
自行搭建的临时房屋:指未经规划、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没有获得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证等批件而自行搭建并用于自住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