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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开展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开展
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2005]17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开展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2005年10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的各项就业政策,大力扶持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就业,切实解决我省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就业问题,促进全省就业工作的协调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定条件
  城镇零就业家庭是指:我省境内具有同一城镇户口的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就业愿望的成员(不含已退休人员和在校学生)均处于失业状态(一年内从事有收入的劳动活动时间累计不足三个月)。
  二、认定程序
  凡符合认定条件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持《户口簿》、《身份证》和失业证明等材料,自愿在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经社区居委会初审后,填写《青海省城镇零就业家庭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报街道办事处审定。街道办事处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即可认定为城镇零就业家庭,同时通知社区居委会和申请人,报县(区)劳动就业部门备案。未设:立街道、社区的地区,申请人可直接向户口所在县(区)劳动就业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区)劳动就业部门直接审核、公示、认定。劳动就业部门应将认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名册,送同级财政、工商、金融等有关部门备查。
  零就业家庭每年认定一次。各级审核认定部门对零就业家庭的就业状况实行跟踪服务,动态管理,每季度核查一次,及时掌握零就业家庭的就业状况和享受援助政策的情况,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上级劳动就业部门。
  三、扶持政策
  经认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可凭《青海省城镇零就业家庭申请认定表》(省劳动保障厅统—印制)享受以下就业扶持政策:
  (一)开发就业岗位,提供就业援助。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地要建立城镇零就业家庭台账,实行动态管理,跟踪服务,依托街道、社区积极协调有关部门,集中开发一批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就业,并开展经常性送岗位、送技能、送政策、送服务等援助活动,帮助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就业。
  (二)加强职业指导,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针对援助对象的特点和需求,免费为城镇零就业家庭求职人员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享受职业介绍补贴。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建立城镇零就业家庭求职人员登记数据库,并在10个工作日内为城镇零就业家庭求职人员提供就业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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