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实行请销假制度的通知
(宁政办[2005]17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十一五”期间,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任务十分繁重。为了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从严控制干部外出,集中精力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市政府要求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开发区、城南新区县级干部外出考察和学习,要严格执行《西宁市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外出请假的暂行规定》(宁办发〔2001〕48号),并就请销假等有关制度重审如下:
一、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开发区、城南新区县级干部因公、因私离开西宁的,必须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外出。
二、各区(县)政府和开发区、城南新区主要领导外出的,由本人填写请假审批表,呈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并向市委主要领导汇报。区(县)政府和开发区、城南新区副职领导外出的,由本人填写请假审批表,报本班子主要领导审批;区(县)政府副职领导经本班子主要领导准许外出后,要向区(县)委主要领导汇报;开发区、城南新区副职领导经本班子主要领导准许外出后,要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汇报。
三、市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外出的,由本人填写请假审批表,由分管副市长签署意见后,呈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并向市委主要领导汇报。市政府各部门副职领导外出的,由本人填写请假审批表,经本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分管副市长同意后,送市委组织部审批。
四、严格出国审批程序。区(县)政府和开发区、城南新区主要领导因公出国的,呈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区(县)政府副县级以下的干部因公出国的,由区(县)政府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向区(县)委主要领导汇报、报市外办审核后,呈主管外事工作的市政府领导审批,并向市政府主要领导汇报。
开发区、城南新区副县级以下的干部因公出国的,由本班子主要领导签署意见、报市外办审核、分管副市长同意后,由主管外事工作的市政府领导审批,并向市政府主要领导汇报。
市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因公出国的,由分管副市长签署意见后,呈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副县级以下的干部因公出国的,由本班子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市外办审核、分管副市长同意后,由主管外事工作的市政府领导审批,并向市政府主要领导汇报。
五、严格控制各类外出学习和考察等活动。确因工作需要外出的,要明确外出活动的实质内容、计划安排以及预期收获。优先支持争取项目、招商引资和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的学习考察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