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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与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二)招标人在开标前私自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串通投标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中标者,并以此为策略参加投标;
  (三)投标人之间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串通投标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禁止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禁止出借资质或者以他人名义投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九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应当从依法组建的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现场监督。特殊招标项目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核准后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具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客观、公正地评标;
  (二)成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后,对其身份和评标项目保密;
  (三)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不得与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
  (四)不得收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五)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六)对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活动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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