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5]3号)
《
重庆市体育市场管理条例(修订)》已于2005年3月25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5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3月25日
重庆市体育市场管理条例
(1999年3月2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25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体育市场秩序,保护体育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体育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体育经营活动及体育市场管理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体育经营活动及体育市场管理的范围是:
(一)经营性的体育俱乐部、体育活动中心、体育度假村(区、营)和其他有固定设施的体育经营活动场所;
(二)经营性的体育竞赛、体育表演活动;
(三)经营性的体育健身、体育康复、体育娱乐活动;
(四)经营性的体育培训活动;
(五)体育中介服务、赛场广告;
(六)其他体育经营活动。
体育经营活动的具体项目,包括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公布的体育项目和国际体育组织认定的体育项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从事健康有益的体育经营活动;鼓励和支持体育经营者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和培养优秀体育人才服务。
第五条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是体育市场的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