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5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11日)废止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合政[2005]1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防治艾滋病工作的指示精神,加强我市艾滋病防治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领导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加强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市里成立合肥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并明确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区域或本系统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预防控制艾滋病工作职责要求,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做到齐抓共管,协同作战,切实落实综合防治措施,努力形成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艾滋病预防控制机制,遏制艾滋病在我市蔓延流行。
二、加大艾滋病防治工作经费投入
各县区政府要把艾滋病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逐年有所增加。各级财政要加大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经费投入,积极支持有关医疗卫生机构改善艾滋病防治基础设施,改善防治条件,保证必要的药品采购、健康教育、人员培训、疫情监测、自愿咨询检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防治能力建设和患者救治的经费,保障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疫情严重的县区要设立艾滋病专项防治经费,并加强经费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相关措施
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对落实国务院“四免一关怀”(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免费抗病毒治疗、免费阻断母婴传播、艾滋孤儿免费上学,关怀救助艾滋病家庭)政策,要制定具体的办法和方案,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及其家庭成员实施社会关爱,消除歧视和社会恐慌,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真正把党和政府的关怀落实到每一个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身上。
四、努力营造全社会防控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