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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200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杭州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2005年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杭劳社险[2005]276号、杭财社[2005]1158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级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0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浙劳社老[2005]184号),现就有关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我市企业中,凡200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和按国发[1978]104号、杭政[1998]9号、杭劳险[1998]135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按月人均50元的标准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并实行“双挂钩”办法,具体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退休(退职)人员按月人均25元乘以2004年我市职工平均工资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确定月调整标准,我市月调整标准为31元。
  第二部分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长短分档确定月调整标准。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增加15元;缴费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增加2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25年的增加25元;缴费年限满25年不满30年的增加30元;缴费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增加35元;缴费年限满35年不满40年的增加40元;缴费年限满40年及以上的增加45元。
  退职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增加10元;缴费年限满15年不满25年的增加15元;缴费年限满25年及以上的增加20元。
  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作缴费年限。对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计发退休费的退休人员,仍以连续工龄作为划档依据。
  三、有关人员的待遇处理
  (一)参加“双低”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按退休时计发基本养老金所确定的系数,分别乘以“双挂钩”的调整额确定。
  (二)对2004年底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岗位按月享受定期伤残津贴的职工,按本通知办法增加伤残津贴。如增加金额低于当地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可按这次当地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平均额度予以补足〔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按62元补足〕。
  (三)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参照企业离休干部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执行,不列入本次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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