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兼薪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兼薪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赣人发[2005]18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兼薪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厅工资福利退休处联系,以便总结经验,完善政策。

  二00五年九月二十日

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兼薪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全民创业、加快富民兴赣的若干意见》,鼓励、支持并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兼薪的活动,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试行):
  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在不侵犯单位和他人知识产权、不泄露国家和单位秘密、不损害单位利益和社会公众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到其他单位兼职从事科研开发、技术成果转化、信息咨询、技术服务等法律、法规允许的工作,获取相应报酬。
  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兼薪的组织实施,可以由单位统一组织安排,可以通过社会人才服务、技术信息咨询、科研服务等中介机构推荐,也可以由个人自行联系进行。既有专业技术职务又有管理职务的人员从事兼职兼薪活动,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事先备案审核手续。全社会都应该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兼薪创造条件,提供帮助。
  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兼职兼薪活动一般不占用本职工作时间。在兼职活动中,需使用单位设施设备、专用技术的,需单位提供其他人力、物力、财力支持的,均应经所在单位批准,并签订有关协议。
  四、兼职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应与提供兼职岗位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平等协商的原则,通过合同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薪酬标准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所获取的报酬和收益,应当依法纳税。
  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提供兼职岗位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如发生争议,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可申请人事争议仲裁。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