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厅关于依法返还安徽水利
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通知
(建安函[2005]536号)
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发生“10.12”塔吊倒塌死亡4人的重大安全事故后,我厅依法于10月17日暂扣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责令你公司立即全面停工认真整改。你公司依据省厅要求,专门成立了三个检查组,分别于10月12日至19日、10月20至25日、10月26日至11月7日三次对公司所有在建项目进行了检查和复查验收,并将检查情况向省厅作了专门汇报,同时向省厅提出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评价和验收的请求。根据你公司的请求,省厅安全办于12月1日至2日组织有关专家依法对你公司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省厅复查组听取了你公司关于认真吸取“10.12”事故教训,进行全面整改情况的汇报;查看了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机构设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会议记录、安全检查记录等相关资料,并抽查了你公司蚌埠市龙湖春天1期工程、芜湖市银湖春天1期工程两个在建项目。省厅专家复查组认为,你公司能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确立了“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的指导思想。组织自上而下的全面整改,调整充实了公司安全生产领导成员,加强了对各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通过全面整改,你公司目前已具备了《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