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非核心类报纸、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或在省一级新闻出版部门认定的有内部刊号的报纸、期刊上发表4篇以上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
三、申报材料要求
报送材料要求见《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申报材料要求》(附件1)。
1.申报人员应根据要求如实填写《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表》,撰写“申报高级审计师自荐综合材料”,并提交学历、学位、学术论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审计师考试、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担任主审项目审计通知书、业务考绩档案、业务和理论成果获奖等情况的材料。
2.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人员提交的《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表》和“申报高级审计师自荐综合材料”,按照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条件,逐项进行认真严格的核实,签署审核意见,填写《单位考核评价意见表》(附件2),并分别加盖公章。
3.单位人事(组织)部门应对申报人员提供的各类证书和证明材料等复印件进行核实盖章,并提供《专业技术人员业务考绩档案》。
4.申报人员应如实报送上述有关材料,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评审资格或由发证机关收回其高级审计师资格证书,三年内不得再参加高级审计师资格的评审。
四、材料报送和受理时间
1.申报人员的材料经单位核实后送上海市审计局人事处(河南南路288号1702室,联系人:吴海生,电话:63366281)。也可送上海市人事局委托的高级职称申报材料受理服务机构:(1)瑞金南路438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电话:64031155-1031;(2)中山西路620号市人才服务中心,电话:62338088;(3)商城路660号市人才服务中心,电话:58319069。
2.受理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05年8月31日。
五、相关问题的说明
1.本通知中的“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是指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等。
2.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在沪单位和中央管理的在沪企业的审计专业工作人员,可以在上海申报高级审计师评审。
3.本通知中的大中型审计项目是指:县级以上政府财政收支审计、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大中型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区、县以上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大中型企业审计;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以及相应的其它经济单位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