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审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2005年度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办法》的通知
(沪高评委[2005]1号)
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县)人事局、审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事局、审计局《关于印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沪人〔2002〕85号)的有关精神,经市人事局同意,现将《上海市2005年度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即转发所属单位按照执行。
本通知及相关内容和有关附件在上海审计网(http://shenji.stc.sh.cn)和21世纪人才网(http://www.21cnhr.com)上可供查询、下载。
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上海市2005年度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办法
一、评审组织机构
上海市审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高评委)负责本市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市审计高评委办事机构设在上海市审计局人事处,负责本市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申报与评审条件
1.基本条件
申报人员应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在有效期之内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或有效证明;
(2)具有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所需的全国职称外语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有效证明;
(3)取得中级资格以来近三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的证明;
(4)从事审计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2.工作经历
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审计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的主审5次以上。
(2)主持实施全国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2项以上,或市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3项以上,或区、县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4项以上。
(3)担任审计署或市委、市政府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主审2次以上,或担任区、县党委、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主审3次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