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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
(第55号)


  《淄博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慧晏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淄博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处以20000元人民币以上罚款。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法制部门(以下称备案机关)代表本级人民政府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工作。
  市备案机关负责市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和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工作,区县、高新区备案机关负责区县行政处罚实施机关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工作。
  第五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备案机关备案,提交《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表》等备案材料。备案文书格式由市备案机关统一制定。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终结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机关备案。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由主办机关负责备案。
  第六条 备案机关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行政处罚主体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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