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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行政许可监督规定

  (四)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并接受监督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均有权向政府法制部门、监察机关等有关行政机关投诉或者举报。
  第十条 政府法制部门、监察机关等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投诉、举报制度。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予以受理的,应当及时组织核查或者责成有关部门核查。
  第十一条 政府法制部门应当按照《淄博市依法行政考评办法》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法制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
  (二)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不具有行政许可主体资格实施行政许可的;
  (四)未依法确定一个内设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
  (五)未按规定实行行政许可集中办理、联合办理制度的;
  (六)未按照规定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范围、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以及监督电话等予以公示的;
  (七)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而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和考试成绩择优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八)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九)指派没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的;
  (十)不依法进行行政许可听证的;
  (十一)对被许可人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法制部门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并由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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