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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05修正)[失效]

  各级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的职责权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城市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公安、交通、水利、市容、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及供电、电讯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市道路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道路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宣传、贯彻实施;
  (二)负责本市行政辖区内城市道路的行业管理工作;
  (三)参与制定城市道路建设发展规划,编报和按批准的项目组织实施城市道路年度建设、养护、维修计划;
  (四)负责管辖的城市道路的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五)负责管辖范围内城市道路的临时占道审批及占用费的征收和管理;
  (六)加强管理,文明执法,接受群众监督,对来信来访及时进行处理;
  (七)负责受理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法规行为的举报,查处违法行为。
  第七条 县(市)区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道路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本县(市)区范围内的宣传、贯彻实施;
  (二)负责管辖的城市道路的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三)编报和实施管辖的城市道路的建设、养护、维修计划;
  (四)负责管辖的城市道路占用费的征收;
  (五)加强管理,文明执法,接受群众监督,对来信来访及时进行处理;
  (六)负责受理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法规行为的举报,查处违法行为。
  第八条 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并有权对侵占、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和控告。
  对监督、制止、举报、揭发损坏、侵占城市道路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昆明市城市道路发展规划依据《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城市建设、规划、市政公用事业、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制定。
  第十条 城市道路建设按下列渠道和方式筹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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