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0)(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2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997年7月31日昆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1年1月17日昆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7月28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昆明市人大常委员会关于修改〈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6月16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删除和停止执行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4年9月25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25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的《
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修正案)》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和通畅,充分发挥其功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昆明市市区内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维护和路政管理。其他县(市)区的城市道路管理参照执行。
第四条 昆明市及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的领导,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明确责任、管养并重、协调发展、集中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昆明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辖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及日常维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