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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2005修正)[失效]

  (一)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户外广告设置书面申请;
  (二)由城市管理部门分别征得规划、市政公用、公安交通等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三)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户外广告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
  各审核部门在接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和资料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决定,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广告的发布内容,涉及烟草、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食品、酒类、化妆品等特殊商品的,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相应证明,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批准后,方可登记发布。
  第十八条 各类招生、培训、启事、行医等广告或印刷品,只能在指定的公共广告栏内张贴。
  禁止在公共广告栏以外的公共场所、建筑物、街道、院坝及树木、电杆、灯杆、信箱等张贴、绘制或散发印刷品广告。
  利用各种通讯方式联络办假证的广告活动,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工商、公安及通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本市各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市城市管理部门制定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负责公共广告栏的设置。
  公共广告栏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经批准登记设置的户外广告和公共广告栏,除因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拆除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占用、拆除、覆盖或损坏。
  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公民,发现未经登记批准的户外广告,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机动车辆上做商业广告的,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核准,并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辆和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审核意见。
  未经核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在机动车辆上作商业广告。
  第二十三条 举办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和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及开业庆典等,如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必须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向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领取《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登记发布期满后,应立即拆除、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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