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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2005修正)[失效]

  (五)在建筑物墙壁、道路上方、消防设施及其通道上空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不得影响市容和安全;
  (六)霓虹灯、灯箱等广告,用电设施必须符合供电及消防部门的有关规范标准;
  (七)在立交桥、人行天桥上设置的,不得影响交通管理和行人安全。人行天桥上不得设置高出护栏的广告。
  第十一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霓虹灯广告除外),必须在其右下角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和设施设置许可文号及广告发布者名称。

第三章 登记审批

  第十二条 在本市从事户外广告的经营者,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审查同意后,取得户外广告经营权和《户外广告登记证》。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第十三条 广告主需要进行户外广告宣传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广告经营权的经营者进行设计、制作、设置,并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经登记核准后方可发布。
  需要在自有场地以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其内容必须与设置者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一致,并按照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经登记批准后方可设置。
  第十四条 广告主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
  (二)拥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体的所有权、使用权;
  (三)广告发布地点、形式、规格,应当符合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第十五条 申请户外广告设置的,应当由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
  (二)广告合同或经批准的设置意向书;
  (三)场地租用协议或自有场地的产权证明;
  (四)广告设置地点、空间涉及使用城市道路(桥)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五)大型落地和楼顶广告架,应当附具备设计资格的单位出具的技术和安全保证资料。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发布,按下列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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