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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2005修正)[失效]

  第五条 昆明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以市城市管理部门为主,城市规划、工商行政管理、市政公用、公安交通等部门配合,依据《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有关法规制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在进行城市道路改建扩建和旧城改造时,应当将户外广告和公共广告栏的设置列入规划方案。
  第六条 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昆明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各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昆明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划、市政、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发布准则

  第八条 户外广告的发布,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内容合法、真实、有效、文明、健康,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使用的中文和外国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当规范、准确;
  (三)符合登记批准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内容。
  第九条 下列情形或区域,不得设置、张贴户外广告:
  (一)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影响绿化和环境卫生的;
  (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和其他公共基础设施安全使用和维修的;
  (三)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或者影响其使用的;
  (四)本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设规划控制地带;
  (五)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昆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禁止发布广告的区域。
  第十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设计制作美观大方,并与周围环境协调;
  (二)设置安装的户外广告若有破损、陈旧、脱色等情况应及时翻新、更换、拆除;
  (三)设置安装应牢固安全,不得妨碍交通、通讯、电力、消防、道路照明或破坏其他公共设施及城市绿化,不得影响行人和住户安全;
  (四)在高压线、通讯线、电缆线、煤气和供排水管网、光纤等周围设置的,必须符合相关的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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