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高压供电走廊或占压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第二十三条 实施城市规划需要调整用地并已作出相应安排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修缮、外装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市政工程管线、道路桥梁等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建设前,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工程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给予答复。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二)、(三)项所列建设用地上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审批。在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四)项及第十四条所列建设用地上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由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审批。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城市规划技术规范,结合昆明实际,制定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标准、准则。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城市规划管理标准、准则审批建设工程。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关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权证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有关规划管理标准、准则,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规划设计要求;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据规划设计要求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专家的意见,确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规范要求后,发给建设单位或个人《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意见通知书》;
(四)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据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做建设工程施工图件,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占用、开挖道路和移栽、砍伐树木等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