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7号)
《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已于2005年7月22日经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并于2005年9月29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9月29日
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2005年7月22日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5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名泉的保护,保持泉城特色,维护历史文化名城风貌,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泉水补给区、出露区和名泉泉池、泉渠及其人文景观的保护。
第三条 市名泉保护委员会负责名泉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园林管理局是本市名泉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名泉保护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具体工作由市名泉保护管理办公室负责。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名泉保护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林业、农业、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名泉保护工作。
第四条 市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名泉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同级财政预算内安排名泉保护管理专项经费,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保泉职责。
第五条 名泉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保泉与保源并举,保泉与泉水综合利用并重,保泉与城市发展相协调、与弘扬泉文化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名泉的义务。
市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名泉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
第七条 市和有关县(市、区)应当编制名泉保护规划。名泉保护规划分为全市名泉保护总体规划和十大泉群的保护详细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