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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完善舆论监督工作的管理制度
  1.加强对新闻采编人员的培训、教育和管理。新闻采编人员要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纪律意识,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要正确理解和运用舆论监督的权力,摆正位置,端正态度,不断提高舆论监督工作的水平。要严格管理,严肃纪律,挑选政治素质好、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工作作风正的新闻采编人员参加舆论监督采访报道工作。有不良从业记录的记者不得从事舆论监督报道,社会招聘的临时人员、实习生不能单独从事舆论监督报道。
  2.建立舆论监督报道回避制度。新闻采编人员采编舆论监督稿件,遇以下四种情形应当回避:与报道对象或利害关系人是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及近姻亲关系;是素有往来的朋友、同乡、同学、同事等关系;存在具体的经济、名誉等利益关系;监督涉及地区系本人出生地、曾长期工作或生活所在地。
  3.建立舆论监督稿件审签程序。新闻单位要加强对舆论监督稿件的审核把关,建立相应的选题报批、采访安排和稿件审签工作制度。涉及重大事项和敏感问题,或在重要版面、时段和栏目、节目刊播的舆论监督报道,选题及采访安排由社 (台)领导或编委会审定,稿件由社(台)领导审签,或按有关规定送有关部门审定。
  4.建立和完善社会监督机制。新闻媒体要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对新闻采编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举报,并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处理,将有关情况向举报人做出答复,向主管部门报告或向社会公布。
  5.建立和完善纠错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舆论监督报道中出现的失误,必须在同样的时段和版面公开纠正,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因舆论监督失实或不当侵犯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必须道歉,并依法赔偿损失;对违纪违规、出现舆论监督事故的,追究报道当事人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出现严重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取消新闻从业资格。
  六、加强对舆论监督工作的领导
  1.支持新闻媒体正确开展舆论监督,为开展舆论监督创造必要的条件。各级党委和政府、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要高度重视舆论监督工作,支持新闻媒体特别是党报党刊、通讯社、电台、电视台记者的采访活动,为采访报道提供方便。有关地方和部门应对舆论监督做出积极反应,对媒体揭露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通过媒体公开处理结果。
  2.保护新闻采编人员的合法权利,保证舆论监督正常进行。不得对新闻采编人员采取扣压证件和采访设备、限制人身自由、威胁人身安全等行为,不得对舆论监督信息提供者、舆论监督稿件采编者实施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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