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干扰和妨碍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等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在案件审结前一般不对案件审理情况进行公开报道,确需报道的必须送有关部门审定。
7.要尊重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揭露个人隐私,不诽谤他人。涉及未成年人的舆论监督报道,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未获得未成年人监护人同意,不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址、肖像等能够辨别和推断其真实身份的信息和音像资料。在不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一般不对公民个人做点名批评,对领导干部点名批评要从严控制,确需点名批评的,稿件要送被批评者上一级党委审定。
8.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严防泄露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在报道中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外交、科技、军事、文化等方面的秘密内容,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界限不清时,在采访报道前,要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或保密工作部门的意见。
9.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的突发事件、重大事故、重大案件,一般不作公开批评报道;涉及军队和武警部队的问题,一般不作公开批评报道,确需公开批评报道的,由宁夏军区会同有关部门审定;涉及民族、宗教问题,一般不作公开批评报道,确需公开批评报道的,由自治区党委统战部、民委、宗教事务局等主管部门审定;涉及政法系统的批评报道,由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审定;涉及金融、证券、农村征地、城镇拆迁、移民、企业改革、军转干部安置,以及重大群体性事件、敏感案件等,不宜进行公开批评报道,确需公开批评报道的,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统一部署;对尚未公开报道,地方、部门已经依法处理、妥善解决的孤立事件或个别问题,一般不再进行公开批评报道。
10.要处以公心,与人为善,满腔热情地支持和帮助改进工作,不要冷嘲热讽、尖刻挖苦。要多做耐心说服、提高认识的工作,在党委和政府、社会各界、人民群众之间架起理解、沟通、信任的桥梁。
11.舆论监督要适时适度。涉及全局性工作的批评报道,必须听取同级党委的意见,并送审稿件。重大政治活动期间、重要节日期间,以及特殊敏感时期,舆论监督要十分慎重,防止产生负面影响。舆论监督不能追求数量,各媒体不定比例、不定发稿任务,避免舆论监督报道过多而让受众产生“问题成堆”等错觉。同时,舆论监督报道要注意统筹,避免一定时期内过多集中于一个地区、一个行业。
12.新闻从业人员要廉洁自律、出以公心,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不得接受宴请和馈赠,不得以舆论监督为名敲诈勒索,不得徇私隐匿新闻事实,坚决防止有偿新闻、有偿不闻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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