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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党办[2005]60号 2005年8月5日)


各市、县(区)党委,区党委各部委,区直各厅局委办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党委 (党组),各大型企业党委: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 [2005]11号)和中宣部《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舆论监督工作
  1.舆论监督是社会发展的要求、新闻工作的职责、人民群众的愿望、党和政府改进工作的手段。
  2.正确开展舆论监督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有利于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有利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有利于弘扬正气,针砭时弊,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3.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高度,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重视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舆论监督工作。
  二、坚持舆论监督工作的原则要求
  1.要坚持党性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中央和自治区的中心工作服务,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2.要服务大局。坚持对党负责和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抓住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群众密切关注、有普遍意义的问题,着眼于党委和政府改进工作,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3.要事实准确。对舆论监督涉及的问题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种不同意见,充分掌握材料,认真核实情况,确保信息来源真实可靠,确保报道内容和具体情节准确无误,严禁道听途说、以偏概全、虚构事实。
  4.要客观公正。判断是非、评价事物要以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为标准,防止主观臆断、感情用事。对有争议的问题,要全面、辩证地观察和分析,充分考虑实际情况的复杂性,善于听取不同意见,坚持以理服人。
  5.要注重效果。舆论监督要富于建设性,向积极的方面引导,力求好的结果。要着眼于解决问题,跟踪报道处理结果,不报道现阶段没有条件解决的问题。要区分社会生活中的主流与支流,既大胆揭露和批评各种社会不良现象,又防止人为炒作带来消极影响,使舆论监督真正起到扶正祛邪、激浊扬清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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