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

  15、提供一定标准的生活补助。参加教育厅组织到宁南山区八县和红寺堡开发区支教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自治区团委组织到乡镇开展支教、支农、支医的大学生志愿者,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选拔的选调生,组织到村上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每人每月补助600元基本生活费。其中,到川区村一级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生活补助主要由当地财政解决,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其他高校毕业生生活补助由自治区财政全额提供。到城市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每人每月生活费不低于500元,其中,在宁南山区八县和红寺堡开发区工作的,所需费用由自治区财政补贴,在其他地区工作的,由所在地财政承担,自治区财政适当补贴。到事业单位开展就业实习的高校毕业生,由自治区财政每月补助500元基本生活费。到企业就业实习的高校毕业生,由所在企业发给每月不低于500元的生活补助,自治区财政对接收高校毕业生就业实习的企业,每接收1人提供补助1500元;对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习期满1年后,仍在企业稳定工作的毕业生,自治区财政为其代缴1年养老保险金。
  输送毕业生到区外就业的,自治区财政按每人500元标准补助交通、住宿及工作经费。
  16、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选拔公务员和补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优先录用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从2006年起,自治区级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对具有乡镇、村、社区、非公企业2年以上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包括报考特种专业岗位),录用的比例不得低于1/3,以后逐年提高;全区财政拨款的各级事业单位(不包括各级各类学校)招考工作人员,对具有农村、社区、非公企业2年以上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包括报考特种专业岗位),录用的比例不得低于40%。
  --把基层工作经历作为选拔县处级以上党领导干部的重要条件。从2005年起,对录用到各级党政机关公务员中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应、往届高校毕业生,将由组织、人事部门有计划地安排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1-2年。今后在选拔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时,要注意从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选拔。
  --加大对选调生的培养选拔力度。从2006年起连续3年,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编制部门每年给乡镇下达一部分周转编制,专门用于安排选调生。选调生工作2至3年后,要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岗位需求,从中择优选拔部分人员作用到乡镇领导岗位。
  --积极创造条件,使选拔到农村就业的毕业生进入村党支部或村委会班子。
  --支教、支农、支医以及进村、进社区工作服务满2年的毕业生,报考公务员或财政拨款的各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笔试在绩增加5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报考研究生的,应适当给予优惠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的,为其保留学籍2年。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