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工作。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及其他各类人才服务机构要加强与社会用人单位的沟通,逐步建立起统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为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搭建方便、快捷、覆盖面广、资源丰富的信息平台。自治区政府要把建设全区统一的人才市场信息网列入2006年度建设规划。在已有的市场内开设不同类别的专业市场,特别是面对高校毕业生的专业市场,为高校毕业生求职择业和用人单位选人提供方便。
10、进一步深化高等教育改革。各高校要加快教育教学改革的步伐,尽快将学校发展规划、学科专业设置、办学评估、经费投入、招生规模等方面工作与毕业生就业状况紧密挂钩。高等职业院校要切实把学生动手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训放在突出位置,积极推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努力为基层培养更多的技能人才和实用人才。
二、完善优惠政策,真正形成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就业的良好机制
11、实行灵活的户籍管理办法。凡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的高校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户口可留在原籍或根据本人意愿迁往就业地区。工作满五年以上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流动到原籍或其他地区工作,凡落实了接收单位的,接收单位所在地应准予落户;需要人事代理服务的,由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及有关人才服务机构提供免费代理服务。
12、制定向基层倾斜的工资政策。高校毕业生自愿到乡镇、宁南山区八县和红寺堡开发区工作,并被正式录用后,可提前执行转正定级工资,高定一档工资标准;到宁南山区八县乡镇和红寺堡开发区乡镇工作并被正式录用的,高定二档工资标准。
13、建立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制度。财政厅要设立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助学贷款代偿专项资金,会同组织、人事、教育、卫生、农业、团委等部门,对自愿到宁南山区八县乡镇和红寺堡开发区乡镇支教、支农、支医服务期限满五年以上的学生,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政府代为偿还。
14、完善鼓励自主创业的有关政策。对到基层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申请开办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非公有制企业,其注册资本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允许在2年内分期注入,首期注入资本可放宽到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10%,最低注册资本金可降低为3万元。同时比照享受国家和自治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从2006年起,可通过区、市、县财政和社会两条渠道筹集“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用于对有贷款需求的毕业生提供小额贷款担保。人事、劳动保障、科技等部门要为毕业生提供有针对性的项目、信息咨询、技术指导等服务。对从事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毕业生,各级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在户籍管理、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