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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联:主要承担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民俗、民间文学等项目的集成和保护。
  旅游局:制定回族文化保护村和适度旅游开发规划;配合有关部门搞好“保护工程”工作。
  社科院:主要负责对回族民间文化的专项课题的研究及出版,积极开展相关学术研究活动。
  “保护工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文化厅。办公室承担“保护工程”的协调、协作、联络及“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的制定、送审和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估审定等工作。
  (二)“保护工程”专家委员会
  聘请区内外专家学者组成“保护工程”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对“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实施规划及保护项目、保护课题等进行论证审定。
  (三)建立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设在自治区群艺馆,由自治区群艺馆、宁夏民族艺术研究所、宁夏社科院回族研究所等单位专业人员组成,主要承担“保护工程”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中心日常工作由自治区群艺馆负责。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法规建设
  研究制定有利于“保护工程”实施的相关政策。积极组织起草《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并争取早日立项颁布,并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办法规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政策法律保障。
  (二)建立“保护工程”专项资金
  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保护工程”专项经费。主要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设备购置、工作调研,重点保护项目的田野普查论证,出版系列非物质文化遗产丛书,摄录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优秀民间艺人、绝技和优秀民间艺术、民俗礼仪等系列录音、录像,对国家、自治区级重点保护项目(名录)的支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重大项目的保护和研究,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珍贵资料与实物的征集和收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人员的培训等。自治区文化主管部门根据“保护工程”项目的需求,每年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下年的保护项目,自治区财政根据审核情况,在下年度的部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不超过100万元。同时,采取措施,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共同参与保护。“保护工程”专项资金使用采用项目、课题预算申报办法,实行项目、课题负责人制和绩效制管理,由“保护工程”领导小组审批。
  各地政府也要不断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经费投入,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和配套资金。通过政策引导等措施,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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