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研究交流。加强与文化部、“国家中心”及各省、市、自治区文化部门、高等院校和艺术团体的协作交流,采取举办国际、国内研讨会、交流会等方式,提升研究水平,借鉴工作经验,拓展保护思路,创新工作方法。
12.建立保护名录。在全面普查、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分级建立自治区、市、县三级保护名录。从自治区级保护名录中筛选一批珍贵、濒危,有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积极申报,争取列入国家级保护名录。
13.申报世界“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对全区逐级申报的“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进行调研论证,并依托专门机构做好项目申报文本的制作工作,保证每三年筛选申报一个项目,力争申报联合国“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项目的成功。
五、组织机构
(一)成立“保护工程”领导小组
为了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自治区拟成立由文化厅、财政厅、民委、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建设厅、教育厅、文联、社科院、旅游局等部门组成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保护工程”的组织和实施。各市、县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保护工程”组织领导机构,负责协调、指导和组织实施当地的“保护工程”工作。
1.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一是制定“保护工程”有关政策,对有关重大事项做出决策;二是审定工程实施规划和方案,审定工程管理办法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三是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及社会各界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四是协调解决工程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困难。
2.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文化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牵头和具体组织实施主管部门,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的制定,对保护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财政厅:负责安排落实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
民 委:研究制订回族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及传统文化的保护措施和政策法规;宣传回族优秀传统文化;协调有关科研院校挖掘整理回族文化。
国土资源厅:负责配合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生态区的保护工作及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发展改革委:负责配合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重大或重要建设项目的审核立项工作。
建设厅:负责配合在旧城镇改造建设中对有一定历史和较高文化艺术价值的古建筑以及有特色、有传统文化和民族文化浓郁小镇、村落的规划和保护工作。
教育厅:组织编写宁夏回族乡土文化教材,并将其列入中小学音乐、美术课及素质教育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