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先行试点。分级开展保护工程试点工作。通过以县为单位的调查摸底和市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申报,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专家委员会和领导小组的评审论证,在全区范围内确定一批试点项目,各市县也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试点项目,通过试点的积极探索、实践,总结摸索保护经验,并逐步在全区推广。
3.开展普查。在十部民族民间文艺集成志书和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根据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现状和濒危程度,参考《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指南》,制定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方案。
4.建立传承机制。研究、制定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命名办法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传承单位)的标准规范与命名办法,命名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传承单位)。对有代表性并做出重大贡献的传承人(传承单位)授予相应称号。初步建立政府、学校、研究机构、企业、个人多元化运作的传承机制,培养、推出一批新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传承单位)。
5.命名非物质文化遗产艺术之乡。研究、制定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艺术之乡的有关标准与命名管理办法,对文化部命名的海原县、隆德县、原州区中国民间艺术之乡和其它机构命名的各类“特色文化之乡”进行重新审核,新申报和命名一批全国和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艺术之乡。
6.调研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进行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的调研,研究、制定宁夏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报、保护办法,建立科学系统的“活态”保护机制。
7.推动立法工作。积极推动《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及其它有关法规的立法进程,对《宁夏回族文化艺术保护、发展规划》进行修订、论证,该规划的实施要同我区“保护工程”有机结合起来。
8.教育培训。研究、制定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长期教育与培训规划和短期培训计划,分级分批对“保护工程”相关的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人员进行教育与培训,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学科和多形式的具有国家资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人才教育培训基地。
9.宣传展示。继续办好西部民歌(花儿)歌手邀请赛。从2006年开始分期分批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艺术节”、“民间工艺品博览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展览”等,扩大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是回族民间文化在国内外的影响。充分利用现代媒体和各种传播手段,积极对“保护工程”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激发和培养全社会性的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10.建立数据网络库。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艺术博览中心要建立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档案资料数据库和集工作平台、宣传教育和检索服务等诸多功能为一体的“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网站”,推动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信息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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