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对珍贵、濒危的并具有历史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系统的抢救和保护。
4.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传承单位)的认定和培训机制,通过采取资助扶持等手段,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传播。
5.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态保存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特色鲜明的民族聚居村落和特定区域,分级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艺术之乡的申报、审核和命名机制。
6.合理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推动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现代日常生活。
7.建立起责任明确、运转协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业队伍,培养一批热爱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知识技术精湛、具有奉献精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者。
四、实施步骤
(一)总体目标三个阶段(2005—2020年)
“保护工程”从2005年至2020年实施,分三个阶段:
1.第一期2005—2008年,为先行试点、普查摸底、建档和抢救濒危项目阶段。
2.第二期2009—2013年,为全面开展和重点保护阶段。
3.第三期2014—2020年,为补充完善和开发、利用阶段。
(二)第一阶段目标(2005—2008年)
1.完成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摸底,建立能够全面反映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面貌的档案资料数据库。
2.通过不同类型的分级试点,有效地抢救、保护一批珍贵、濒危的并具有历史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并在全区范围内推广。
3.在指导、扶持和协调开展国家第二批试点项目“踏脚舞”的同时,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和在自治区建立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
4.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艺术之乡”,并分期分批命名自治区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艺术传承人(传承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艺术之乡”。
5.研究、制定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关政策,推动《宁夏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早日出台。
6.建立建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组织体系,培养一批素质较高的专业队伍。
(三)第一期工作任务(2005—2008年)
1.初期准备。由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根据国家“保护工程”工作指南,结合我区试点经验和实际情况,编辑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指南》。举办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培训班,召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会议及相应学术研讨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