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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实施“保护工程”,是振兴民族精神、维护民族团结的迫切要求。非物质文化遗产融铸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是维系民族团结、国家统一的基础。宁夏是全国5个少数民族自治区之一,回族是中华大家庭56个民族中的一员。在我区实施“保护工程”,对于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维护民族团结,激励我区回汉各族人民热爱家乡、建设家乡,实现中华民族的繁荣富强,有着十分重要而又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保护工程”总体目标、方针和原则
  (一)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该“保护工程”,到2020年,使我区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初步建起比较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和保护体系,基本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网络化。
  (二)保护方针
  “保护工程”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继承发展的方针,正确处理抢救、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在确保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获得有效保护的前提下,促进抢救、保护、利用的有机结合和协调同一。
  (三)保护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长远规划,分步实施,明确职责,形成合力。坚持立法保护与政策保障相结合,政府保护与民间保护相结合,决策系统与咨询系统相结合,财政投入与社会资金相结合,地方立法与国家法规相结合。
  三、保护对象、方式和主要实施内容
  (一)保护对象
  主要是珍贵、濒危的并具有历史价值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包括:传统的口述文学和语言文字;传统的戏剧、曲艺、音乐、舞蹈、美术、杂技等;传统的工艺美术和制作技艺;传统的礼仪、节日、庆典和体育活动等;与上述各项有关的代表性原始资料、实物和场所;其它需要保护的特殊对象等。
  (二)保护方式
  1.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进行全民普查、确认、登记、立档。
  2.在真实记录的基础上进行整理、研究、出版,或以博物馆民族民俗馆等妥善方式予以展示、保存。
  3.通过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命名非物质文化遗产艺术之乡,对原生态文化进行保护。
  4.通过对传承人的资助扶持和鼓励,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
  (三)主要实施内容
  1.全面普查,摸清家底,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2.建立分级保护制度和保护体系,建立自治区级和地市级、县市(区)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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